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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确保用于检测之仪器、量、规、测量设备,在要求之精度范围内,防止非预期之使用,保证产品质量,特订立此文件。
2、适用范围:与产品质量检测有关之所有测量仪器、量、规、测量设备。(仪器、量、规、测量设备等在本文后续叙述中均简称测量设备)
3、定义:
3.1 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一般称外校。
3.2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一般称内校
3.3合格测量设备:经校验符合法定要求(可溯源至国家基准)之测量设备
3.4不合格测量设备: 经校验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可溯源至国家基准)之测量设备
3.5限制使用:经检验,在特定量称或要求下,符合法定要求之测量设备,此等测设备须在特定要求或特定要求下方可投入使用。
3.6参考使用:此等测量设备所显示之量值仅作为参考,一般与产品质量无关,此等设备可在初次使用前予以确认,是否有计量部门授权颁发之合格证。后可不再列入检定或校准范围。
4.职责与权限
4.1.质检部:
4.1.1测量设备请购之提出及验收
4.1.2测量设备之送外校验及内校之执行
4.1.3测量设备内部校验周期之定订。
4.1.4 测量设备之保管及维修或送外维修
4.1.5测量设备报废之审核签定。
4.1.6测量设备使用之培训
4.2生产部
4.2.1测量设备请购之提出
4.2.2测量设备之正确使用
4.2.3测量设备之保管
4.2.4测量设备按时送校
4.3仓库
4.3.1测量设备之验收入库
4.3.2测量设备之发出
5.作业流程图
6.作业说明
6.1 测量设备之请购
6.1.1各部门有测量设备之使用需求时,可到仓库进行领取;当仓库无此规格或所需之测量设备时,可提出请购申请。
6.1.2测量设备请购提出时,需填定《请购单》,传采购依《采购作业管理程序》进行采购作业。
6.2 测量设备之验收
6.2.1测量设备等请购回厂后,采购部应组织品保部人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测量设备,登记于《测量设备一览表》上,后发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6.2.2若测理设备经验收不合格时,此设备应退回供货商重新送货,若该供货商之交货不能满足我司之要求时,则应考虑另行更换供货商。
6.2.3若计算器软件有作为测量设备或测量设备之一部分时,此软件应在验收时同时进行。
6.3测量设备之使用
6.3.1测量设备于使用中,各单位应正确使用,且按要求进行保养,填写《仪器保养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之人员,不得使用相关测量设备。
6.3.2若测量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此测量设备不得再使用,需及时标识隔离,并交品质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修,同时对该测量设备作测试之产品应进行评审,必要进追回所有已测试之产品,重新测试。包括已交付之产品。
6.3.3使用中之测量设备可分为 “合格”“不合格”“限制使用”“参考使用”等几种,使用人员使用之测量设备需为贴有校验合格标签之合格设备。 “限制使用”及“参考使用”之测量设备应在对产品质量不会造成影响之特定条件下方可使用。不合格之测备,绝对不可投入使用。
6.4测量设备之检定与校准6.4.1在使用之测量设备应依规定之校验周期进行校验,各单位使用人应在接到质检部之《联络单》通知检验或在下一个校验周期前将相应之测量设备交品质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校验。此等校验包括内校或外校。
6.4.2新购买之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亦应先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校验人员在该测量设备上贴上“合格”标签以示合格,此测量设备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之测量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4.3 当内校出现不合格时,应维修或调整,后应减少校验周期一半的时间对仪器进行校验,在后续连续两次校验均合格时,方可恢复到以前的校验周期。
6.5测量设备之报废,
6.5.1若有发现测量设备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或产品质量要求时,使用者应及时提出维修或调整之要求,品保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在对其进行维修或调整,包括送外维修或调整后,均不能达期望之要求时,则可提出报废之申请。
6.5.2需报废之测量设备,由使用者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品质部设备人员确认,后经权限主管核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6.5.3报废处理时,品保部设备管理人员可对该设备之相关部件进行评估,可否进行降阶使用,或留为维修之配件使用。